中文 English
新闻类别
联系我们


经营范围:
    长期经营废线路板、覆铜板边角料回收环保处置!
    持有HW49线路板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可开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联系人
邓先生 13501579408
王先生 13670207170
邮箱:1039777571@qq.com
网址:www.jxlixin.com
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金滩城西工业园
 
- 行业资讯

废物进口管理规定

进口废物管理是指为加强对废物进口的环境管理,防止废物进口污染环境,国家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其规章对废物进口活动实施的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是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管理范围
  国家对废物实行分类管理,分为禁止进口的废物、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及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
  (一)禁止进口的废物:
  1.《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三批)的货物涵盖城市垃圾、医疗废物、化工废物等禁止进口的有害废物,详见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1年第36号;
  2.《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四批)的货物为未经加工的人发、矿渣(或浮渣)及类似的工业残渣、废轮胎及其切块、旧衣物、电池废碎料及废电池等,详见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2年第25号[注:其中甘蔗糖蜜、其他糖蜜已转为第二批《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
  3.《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五批)的货物为“电子垃圾”等禁止进口的废机电产品(包括其零部件、拆散件、破碎件、砸碎件),详见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2年第25号;
  4.未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所有废物(固体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一律禁止进口;
  5.严禁受放射性污染的废旧金属进口;
  6.《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塑料》(试行,GB16487.12-1996)规定:废塑料系指在塑料及塑料制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边角料和残次品以及经过加工清洗后的、使用过的单一成分热塑性塑料(片状、块状、粒状或粉状)。根据该标准,进口使用过的塑料容器必须经破碎并清洗至无明显异味、无明显污溃。未经破碎并清洗的使用过的塑料容器(如废饮料包装容器等)不符合标准,禁止进口;
  7.禁止进口旧麻袋。
  (二)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
  1.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一批)的废物为冶炼钢铁所产生的熔渣、浮渣、氧化皮及其他废料、塑料的废碎料及下脚料、不锈钢废碎料、废汽车压件、以回收钢铁为主的废五金电器、沉积铜(泥铜)、以回收铜为主的废电机等(包括废电机、电线、电缆、五金电器)、以回收铝为主的废电线等(包括废电线、电缆、五金电器)、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等,详见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1第41号;
  2.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二批)的废物为甘蔗糖蜜、其他糖蜜、含五氧化二钒大于10%的矿灰及残渣,详见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3年第10号;
  3.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三批)的废物为钨废碎料、镁废碎料、钛废碎料、新的未使用过的纺织材料制经分拣的碎织物等(包括废线、绳、索、缆及其制品);新的未使用过的纺织材料制其他碎织物等(包括废线、绳、索、缆及其制品),详见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公告2004年第66号。
  (三)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
  列入《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废物为骨废料、锯末、木废料及碎片、废纸,废棉纱线、其他废棉、合成纤维废料、人造纤维废料、铸铁废碎料、钢铁废料,供再熔的碎料钢铁锭(含废机床、废机车、废机车头等)、铜及铝废碎料(不包括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镍废碎料、锌废碎料、锡废碎料、钽废碎料等;详见《关于调整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2]7号)。

  附:
  禁止进口废物目录
类 别
品 种
主管机构
文件依据
实施时间
 
含铅汽油淤渣
商务部
外经贸部2001年第36号公告《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三批)
2002.1.1
含砷,汞,铊及其混合物矿灰与残渣
含有锑,铍,镉,铬及混合物矿灰残渣
焚化城市垃圾所产生的灰,渣
含多氯联苯,多溴联苯的废油
其他废油
废药物
城市垃圾
下水道淤泥
医疗废物
废卤化物的有机溶剂
其他废有机溶剂
废的金属酸洗液,液压油及制动油
主要含有有机成分的化工废物
其他化工废物
其他编号未列明化工副产品及废物
含有银或银化合物的灰
含其他贵金属或贵金属化合物的灰
未经加工的人发,不论是否洗涤;废人发
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二OO二年第25号公告《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四批),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环保总局2003年10号公告
2002.8.15
猪鬃和猪毛的废料
獾毛及其他制刷用兽毛的废料
废马毛
矿渣、浮渣及类似的工业残渣
沥青碎石
其他主要含铅的矿灰及残渣
主要含铜的矿灰及残渣
主要含钨的矿灰及残渣
含其他金属及化合物的矿灰及残渣
废轮胎及其切块
皮革废渣、灰渣、淤渣及粉末
旧衣物
电池废碎料及废电池
 
废空调
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二OO二年第25号公告(第五批)
2002.8.15
废放射性废物焚烧炉
废电冰箱
废计算机类设备
废显示器
废打印机
废其他计算机输入输出部件及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其他部件
废微波炉
废电饭锅
废有线电话机
废传真机及电传打字机
废录像机、放像机及激光视盘机
废移动通讯设备
废摄像机、摄录一体机及数字相机
废电视机
废印刷电路
废热电子管、冷阴极管或光阴极管等
废集成电路及微电子组件
废复印机
废医疗器械
废射线应用设备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一批):
序号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备注
1
26190000
熔渣、浮渣,氧化皮及其他废料
冶炼钢铁所产生的(粒状熔渣除外)
2
39151000
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3
39152000
苯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4
39153000
氯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5
39159000
其他塑料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6
72042100
不锈钢废碎料
 
7
72044900.10
废汽车压件
 
72044900.20
以回收钢铁为主的废五金电器
8
74012000
沉积铜(泥铜)
 
9
74040000.10
以回收铜为主的废电机等
包括废电机、电线、电缆、五金电器
10
76020000.10
以回收铝为主的废电线等
包括废电线、电缆、五金电器
11
89080000
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二批):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二批):
序号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1
1703.1000
甘蔗糖蜜
2
1703.9000
其他糖蜜
3
2620.9990.10
含五氧化二钒大于10%的矿灰及残渣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三批):
序号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1
8101.9700
钨废碎料
2
8104.2000
镁废碎料
3
8108.3000
钦废碎料
4
6310.1000.10
新的或未使用过的纺织材料制经分拣的碎织物等(包括废线、绳、索、缆及其制品)
5
6310.9000.10
新的或未使用过的纺织材料制 其他碎织物等(包括废线、绳、索、缆及其制品)
  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0506.9010
骨废料
4401.3000
锯末、木废料及碎片、不论是否粘结成圆木段、块、片或类似形状
4501.9000
软木废料;碎的、粒状的、或粉状的软木
4707.1000
回收(废碎)的未漂白牛皮纸或纸板及回收(废碎)的瓦楞纸或纸板
4707.2000
回收(废碎)的主要由漂白化学浆制未经本体染色的其他纸和纸板
4707.3000
回收(废碎)的主要由机械浆制纸或纸板(例如,报纸、杂志及类似印刷品)
4707.9000
回收(废碎)的由其他纸及纸板,包括未分选的
5202.1000
废棉纱线(包括废棉线)
5202.9900
其他废棉
5505.1000
合成纤维废料
5505.2000
人造纤维废料
7204.1000
铸铁废碎料
7204.2900
其他合金钢废碎料
7204.3000
镀锡钢铁废碎料
7204.4100
车、刨、铣、磨、锯、锉、剪、冲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钢铁废料,不论是否成捆
7204.4900.90
其他钢铁废碎料
7204.5000
供再熔的碎料钢铁锭(含废机床、废机车、废机车头等)
7404.0000.90
铜废碎料,不包括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
7503.0000
镍废碎料
7602.0000.90
铝废碎料,不包括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
7902.0000
锌废碎料
8002.0000
锡废碎料
8103.3000
钽废碎料
问:加工贸易企业加工成品的单耗超出国家单耗标准怎么办?
答:加工企业加工成品的单耗标准超出国家单耗标准的上限值时,必须按规定程序向海关提供书面申请。企业要对其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品名、商品编码、品质、规格、数量、单耗、净耗和工艺损耗、生产工艺流程以及超出国家单耗标准的理由作出具体说明,并随附加工贸易合同以及海关认为必需的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主管地海关在接受加工贸易企业申请文书后,按规定程序对加工贸易企业的实际单耗做必要的核查(包括对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品质的认定,对加工工艺过程损耗的认定,对边角废料及残次品的认定,对边角废料残次品内销征税税率的认定等),随附本关正式意见报请直属海关审核,经直属海关研究同意后报海关总署审批。海关总署会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对该成品的国家单耗标准是否需要调整进行研究并予以回复。谁制定谁修改,国家单耗标准未经修改调整前,主管地海关不得超出单耗标准上限值备案核销。
  
问:加工贸易企业能否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向海关提供相关单耗资料?
答:不可以。
  单耗是海关在加工贸易项下,对加工企业进口料件的数量和品种实施保税监管的重要数据。企业担心其享有的专利技术或配方等商业秘密在向海关备案时失密是可以理解的。这部分涉及专利或配方的料件数量和品种不会很多,企业可以以一般贸易征税进口,海关不对其保税监管。如加工贸易企业保税进口料件,必须如实向海关申报单耗,以备核查核销。当然,海关对企业提供的信息资料中属于商业秘密的负有保密义务。
  
问:我是一家加工贸易企业,请问国家对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有何规定?
答:为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随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在国际间传播蔓延,2002年3月,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IPPC)公布了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的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要求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应在出境前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确定的专用标识。目前,欧盟、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已采纳该标准并将于2005年3月1日陆续开始实施,将来会有更多的国家采用该国际标准。
  对于不符合国际标准的木质包装,进口国家或地区将在入境口岸采取除害处理、销毁、拒绝入境等措施,因此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应按规定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进行处理,并加施专用标识。
  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自2005年3月1日起,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实施抽查检疫,不符合规定的,不准出境。
  
问:我是香港人,现在内地的一家外商投资企业担任行政主管,请问能否申请携带小汽车进境使用,如何办理有关手续?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总署令第116号),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内工作的常驻人员可以申请进境自用机动车辆,每人限1辆,海关照章征税验放。
  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应当由本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向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应当向主管海关交验下列单证:
  (一)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二)长期居留证件及复印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
  (四)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常驻机构备案证》或《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五)提(运)单、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主管海关自接受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答复。经主管海关审核批准后,进出境地海关凭主管海关的审批单证和其它相关单证予以验放。
  
问:我是福建厦门的一家企业,2002年在拱北海关做了异地口岸备案,但去年因为办事员疏忽未到海关办理年检,请问是否要重新办理备案?有无其他补救措施?
答: 根据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自2004年11月底起,取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异地报关备案纸质手续,取消报关单位异地年审、变更、注销等手续,不再要求报关单位每年到备案地海关办理异地年审、开通手续。凡在主管地海关通过年审的企业,备案地海关即可为允许其通关。
问:我是广东一家外贸进出口公司,现有一批货物需要代理出口,不知该牌子是否侵权,如何查询相关情况?
答:可以直接通过海关总署网站(http://www.customs.gov.cn)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系统》查询全部已经海关总署核准的备案信息或咨询所在地主管海关的法规部门。
 
  管理规定
  (一)以任何贸易方式和无偿提供、捐赠等方式进口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各类废物均列入管理范围。
  (二)进口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废物,申报人应向海关提交由国家环保总局核发的盖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废物进口审批专用章”的《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口批准证书》、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并在备注栏注明“上述货物经初步查验,未发现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物质”的《入境货物通关单》等有关单证,海关验核无误后凭上述单证办理验放手续;
  进口使用过的塑料容器必须经破碎并清洗至无明显异味、无明显污渍。未经破碎并清洗的使用过的塑料容器(如废饮料包装容器等)不符合标准,禁止进口。
  (三)进口列入《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废物,申报人应向海关提交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签发的盖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废物进口审批专用章”并标注有“自动进口许可”字样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并在备注栏注明“上述货物经初步查验,未发现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物质”的《入境货物通关单》等有关单证,海关验核无误后凭上述单证办理验放手续。
  (四)进口废物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范围或实施其他管制的,还应同时凭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有关证件验放。
  (五)未取得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的进口废物一律不得存入保税仓库。
  (六)任何企业不得进行废物的转口贸易。
  (七)口岸海关对申报进口的废物不予转关(废纸除外)。
  (八)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九)对任何贸易方式下以废旧塑料名义进口的“锯口光盘”和废次录音带等,凡不能提交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退运和处理;对经过环保部门批准、商检检验同意进口的,海关应要求收货人在海关监管下将“锯口光盘”彻底破坏后放行。
  (十)“进口废铜”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的归类原则及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应归入税号74040000的铜废碎料及用于拆解、回收铜的废电机、电线电缆及五金杂件等。
  对混装进口的废铜,如进口合同已分别列明各类废铜的品种、数量、单价等,应要求进口人按合同分类申报。
  不得以进口废铜的名义进口第七类废物。
  (十一)2002年4月1日起,各海关不得使用“废钢铁”《进口废物批准证书》验放废汽车压件。对4月1日(含)后进口的废汽车压件,进口企业不能提交注明“废汽车压件”《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的,须作退运处理;无法退运的,海关会同当地环保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后,上报总署政法司和国家环保总局污控司。
  (十二)对以进口废钢名义进口汽车、摩托车及其关键件、零部件,必须在进口前经碎裂或压扁成不可复原状,否则,一律作退运处理。
  (十三)企业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废物,应持国家环保总局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向海关办理加工贸易的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十四)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第55号公告,从2004年11月1日起,下列废物禁止开展加工贸易。
序号
进口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1
26190000
冶炼钢铁所产生的熔渣、浮渣,氧化皮及其他废料(粒状熔渣除外)
2
72044900.10
废汽车钢铁压件
72044900.20
以回收钢铁为主的废五金电器
3
74012000
沉积铜(泥铜)
4
74040000.1
以回收铜为主的废电机等(包括废电机、电线、电缆、五金电器)
5
76020000.10
以回收铝为主的废电线等(包括废电线、电缆、五金电器)
6
89080000
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
7
26209990.10
含五氧化二钒大于10%的矿灰及残渣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关于加强限制进口类废物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04〕100号)的有关规定明确,上述74040000.10税号项下以回收铜为主的废电机等包括废游戏机。 
  (十五)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废料不属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管理范畴,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海关按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属于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十六)保税区内设立以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行加工、拆解等业务的企业时,包括国家限制过境的废物,要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不允许区内企业以转口货物为名,将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存放于区内仓储。
  (十七)出口加工区与境外之间、出口加工区与区外境内之间进出的固体废物,须按规定申领相应的进口许可证件,海关凭有效的许可证件验放。
  (十八)2003年7月1日起国家环保总局不再受理贸易(代理)单位进口废物的申请,进口废物批准证书仅发给加工利用进口废物的单位。
  进口废物批准证书中的“废物进口单位”栏内只能批准一家进口单位。
  进口废物批准证书中的“废物来源”栏不再打印来源国,只打印截止符“#”。
  2003年7月1日以后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其背页进口登记表填满后,该份进口废物批准证书自行失效,各省级环保局(厅)不再增加附页,由海关随报关单归档。
  《进口废物批准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凡批准进口废电机的,在进口废物批准证书进口废物编号一栏注明铜废碎料的商品编号  7404.0000,在进口废物名称的后面注明“回收铜”;批准进口废电线电缆和废五金电器的,在进口废物编号一栏注明铜废碎料的商品编号7404.0000和铝废碎料的商品编号7602.0000,在进口废物名称后面注明“回收铜、回收铝”。海关仍凭《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入境货物通知单》验放。
  (十九)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的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货物不得声明放弃。除符合国家规定,并办理申报进口手续,准予进口的外,由海关责令货物的收货人或其所有人、载运该货物进境的运输工具负责人退运出境;无法退运的,由海关责令其在海关和有关主管部门监督下予以销毁或者进行其他妥善处理,销毁和处理的费用由收货人承担,收货人无法确认的,由相关运输工具负责人及承运人承担。
  (二十)对国家允许进口的废物必须实施装船前检验。
  (二十一)进口废物运抵国内目的港后,收货人超过规定期限不提货的,作为无主货物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由收货人承担一切责任和由此而发生的费用。
  进口到我国港口的废物,凡不符合我国废物进口标准的,收货人应当依法负责退货,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

本文共分 1
 友情链接:废弃电子电器产品拆解设备 报废汽车拆解设备 废钢加工系列设备 破碎设备主机单机产品 其它再生资源加工设备 生活垃圾破碎分选设备 
产品中心 关于我们 新闻资讯 技术与支持 荣誉证书 联系我们
电话:13501579408 传真:13501579408
邮箱:1039777571@qq.com 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金滩城西工业园
版权所有:江西利鑫环保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网站建设:华维科技 
在线客服
业务咨询:
业务咨询:
业务咨询: